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近日聯合發佈意見指出,對八種醉駕情形要從重處罰
  據新華社電 記者26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瞭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出台了《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旨在從嚴懲治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
  抽血樣前脫逃以呼氣為依據
  意見規定,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同時,意見對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的行為作了特殊規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意見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八種情形要從重處罰
  為從嚴懲處醉駕,意見從醉酒駕駛的後果、醉酒駕駛行為的危險性、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規定了八種從重處罰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罰金可根據認罪態度確定
  意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
  意見規定,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才能予以逮捕。而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故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審措施,但不得直接採取逮捕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逃,可以按照有關程序進行追逃抓捕,不會輕縱犯罪。
  答問
  在單位校園小區醉駕
  也構成危險駕駛罪
  問:《意見》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是如何界定的?
  答:《意見》對“醉酒”的認定沿用了強制性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關於“醉酒後駕車”的規定,即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關於“道路”、“機動車”的認定,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需要強調的是,對於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校園、住宅小區等單位管轄範圍內的路段、停車場,若相關單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亦屬於“道路”範圍,在這些地方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酒精檢驗或抽血前又飲酒
  以其飲酒後的結果作依據
  問:《意見》對檢驗、認定醉酒駕駛作了哪些規定?
  答:首先,是關於採取何種方法檢驗犯罪嫌疑人醉酒駕駛的問題。為確保證明犯罪嫌疑人醉酒駕駛的證據確實、充分,公安部制定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交通民警在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應當立即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送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鑒定機構或者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檢驗,實踐證明效果良好。故《意見》規定,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也可以說是最主要的依據。
  其次,《意見》對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的行為作了特殊規定。一是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已達到《意見》規定的醉酒標準,卻在抽取血樣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二是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的,以其飲酒後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據。如果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應當認定為醉酒。主要考慮是,醉駕入刑的目的是加重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的懲罰,有效防範風險,如果犯罪嫌疑人醉酒駕駛後可以以此方法逃避法律追究,將會產生不良示範效應,不利於對社會安全和公眾利益的保護。據中新社
  2011年5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設立了危險駕駛罪,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納入刑法並設定刑罰。法律實施兩年,全國查處酒後駕駛共計87.1萬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駕駛12.2萬起,同比下降42.7%。  (原標題:對醉駕犯罪嫌疑人不得直接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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